第一讲:什么是宪政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宪法学是法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科学。例如在美国,由于联邦宪法涉及最重要的个人权利和国家政策,而且最高法院通过裁决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宪法争议,对所有重要的宪法规定都赋予符合社会需要的权威性解释,使宪法成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法。(的确,收音机里政治频道最常听到的一个词就是unconstitutional)
中国宪法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宪法的有关规定不能通过个案和人民的具体生活直接联系起来,并在实践中获得权威机构的解释,政府机构的违宪行为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以至宪法和社会生活渐行渐远,宪法沦为一部在现实中最不重要的法。
宪政问题的具体例子:
农民问题是中国宪政的中心问题(人口成分决定),具体涉及:土地制度问题,例如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征收与补偿等;农民的自由权和平等权,例如迁徙自由、户籍制度、计划生育、集会自由与结社自由、受教育权、医疗与社会保障、公共资源的分配等;村民自治和农村选举,涉及选举、党委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委会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村民监督、宗族等传统因素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等;农村治理模式之改善(卢梭:他们只能在选举的那一天做一次主人)
平等权:
美国既没有城乡二元体制,也不能在宪法上禁止个人迁徙自由。如果农业州的人口太多、收入太低,你享有宪法上的迁徙自由,可以到一个相对发达而人口尚未饱和(也就是人均收入较高)的州定居。在这个意义上,迁徙自由才是保证各地人均生活水平相对均衡的制度因素。德国等现代联邦国家更是通过立法强制实现地区财政均衡,中央政府在财政均衡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结果是各地财政开支几乎绝对平均,地区差异不超过开支总量的0.5%。(制度无迁移障碍保证的公共福利平等)。制度障碍造成了当前农村的全方位的贫困——不仅是经济收入上的贫困,而且是文化和社会保障的贫困,更是法治建设的贫困。
劳动力歧视,教育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生理歧视、政治歧视……皆因宪法没有进入诉讼,宪法平等原则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而我们目前还没有一部禁止一般歧视的基本法。
生命、自由与财产:
非典时期国务院的《收容遣送条例》在没有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侵犯了所有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从来没有出台过任何宪法解释)
和美国《宪法》不同,中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正当程序,而只是笼统规定了“人身自由”。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正当程序得不到保障。
中国1982年《宪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但是没有规定一般的隐私权,因此针对言论的限制十分容易延伸到个人领域。
中国1982年《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如何保证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没有任何定义。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达自由。
以下为关于政治权利重要性的事例:
1958年,原北大校长马寅初发表了《新人口论》,遭到猛烈批判。在次年的“庐山会议”上,原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批评“大跃进”运动,结果遭到打击迫害。之后,“大跃进”、浮夸风愈演愈烈,最终造成全国3000万人非正常死亡;一味提倡“人多、热气高、干劲大”,结果中国平添了3亿人口。
1976年发生的唐山地震显然是一场自然灾害,但是地震造成24万人死亡却和宪法制度相关,因为当时已经有不少预报,但是这些至关重要的信息却被国家地震局的某些官员出于政治原因扣压下来了,最后致使唐山市民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遇惨重伤亡。
2007年9月,北京市推出“首都网络110虚拟警察”。网络虚拟警察的管辖范围不仅包括网罗色情、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网络迷信”和“网络谣言”等难以界定的罪名。公民或媒体动辄得咎,一说话就被扣上“诽谤罪”的帽子。
2007年6月1日,众多厦门市民不约而同来到市政府门前“散步”,反对计划兴建的PX化工项目。面对广大市民的普遍质疑,厦门市政府最后重新评估了化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决定工程迁址。
表达不仅包括言论与新闻,而且也包括结社。如果农民工可以组建自己的工会,由农民工自己选举产生的工会必然会争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打压)
对政府官员的最根本制约,还是来自民主政治过程。通过周期性选举的压力,人民产生他们的代表并迫使后者代表他们的利益。人民代表制定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进而监督行政,保证立法获得实施。
宪法与权力的关系:
在一个宪政国家,权利不只是不受限制的自由,而且需要国家权力的保障。但是因为国家权力可能成为侵犯权利的主体,因而权力需要受到制约,从而产生了复杂的制约机制:政府权力需要受到人民制约,中央权力需要受到地方制约,地方权力需要受到中央制约,立法权力需要受到司法制约,行政权力同时需要立法和司法制约。
现状:虽有人大体系却没有依法选举,人民不能通过选举保证政府对他们负责,进而不能防止政府滥用职权与民争利,侵吞纳税人钱财,贪污腐败,人民无法决定资源分配。如果自下而上的机制不发达,自上而下的监督当然也可以发挥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信息不对称,上级监督成效有限,而且成本巨大,甚至催生“上访”这种国情(2005年5—7月,全国三千多县、市、区公安局长接待群众上访近15万起之多)
综上宪法不是抽象原则或口号,而是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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