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等,交强险需要赔偿伤残赔偿金额吗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
类似的案例,我们应该接过4、5笔了,很多情况下,如果驾驶员是无证驾驶,或者醉驾,或者故意的,或者盗抢期间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1.8万的费用后,就不会再赔偿其他费用了,包括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但现实中,并非如此,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目前的司法环境,发生上述情况时,如果受害者或当事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法院基本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然后,保险公司可以再向当事人进行追偿。为什么法院会这么判呢?因为他们认为,交强险是救助性质的,是普遍的保障作用,这也是设立交强险的初衷之一,所以,对于受害方,只要不是故意的,就需要先得到救助或补助。
那么,作为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愿意赔呢?这涉及2各层面的问题,第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保险公司完全按字面的理解,除了赔偿1.8万后,就不愿意再赔偿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第二,因为,从公司角度,一旦赔偿了,就涉及领导或决策者追责的问题,所以,即使保险公司知道,受害者起诉了,法院肯定会判决,他们也不会同意赔偿。这种现象,其实在很多纠纷中存在,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的本位主义,纯粹的商业行为,不考虑社会因素(从公司角度,是正常的)。当然,也存在极少数的情况,即保险公司赔偿被起诉,也赔付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所以,作为人伤方面的受害者,如果遇到对方存在交强险免责的情况,而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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